1、符合《湖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减(免)征条件的单位,在车籍地征稽所领取《养路费减(免)征申报审批表》;
2、车属单位持填写好的申报表和相关手续复印件交征稽所;
3、由征稽所、市征稽处审批后按季度呈报省征稽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