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停车辆须在报停前的上月月底向车籍地征稽所提交报停申请和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车辆停驶证明,并同时缴清当月及以前的规费;
2、经征稽所审查,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报停车辆发放“车辆报停凭证”,从次月起停征规费。
3、车辆报停年累计不能超过三个月,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报停的,应按上述要求重新申报,由市征稽处批准,但累计不能超过六个月。
4、注册不满12个月的新车不予报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