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缴费时间。拥有和使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养路费,机动车上路行驶应持有有效养路费缴(免)讫凭证,并接受交通规费征稽机构的检查。养路费可以按月缴纳,也可以预缴或实行协议包缴。自2007年2月1日起,缴费义务人应在每月10日前缴纳当月养路费。逾期未缴纳的,每逾一日,由交通规费征稽机构收取应缴养路费5‰的滞纳金,并依法处以罚款。收取的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应缴纳的养路费。
(二)规范养路费征收标准。各地擅自决定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减、免养路费的,其行为和决定无效。对降低养路费征收标准吸引外地车辆挂靠、破坏正常征收秩序的,要坚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未按现行养路费征收标准、征收月份足额缴纳养路费的,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可按照我省现行征收标准、征收月份就地补足应缴养路费的差额部分。
(三)加强养路费减免征管理。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养路费减征或免征政策。对原享受减征、免征优惠,现因改革改制,实行承包经营等原因已成为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车辆,不得减征和免征养路费。因特殊原因确需减免养路费、滞纳金的,其具体减免征办法由省交通厅制定。
(四)实行属地征收。凡我省籍车辆应在车籍地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注册登记。我省调驻外省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的车辆,应及时到车籍地征稽机构办理调驻手续。外省籍车辆在我省施工作业或运营、留驻(简称调驻)并超过三个自然月的,从调驻的第三个月起,在我省缴纳养路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将外省籍车辆在我省缴费情况及时通报车籍所在地征稽机构,避免重复缴费。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不得到本辖区以外的地区征收养路费。
(五)统一养路费计量核定标准。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按照《湖南省公路汽车征费标准计量核定办法》和拖拉机、摩托车计量核定方法核定征费吨位,确保我省同一车型的征费标准计量统一。对养路费征费计量低于我省规定征费计量标准的本省籍车辆及调驻我省的外省车辆,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可就地补征其差额部分。